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國傢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管理工作,落實耕地保護責任,規范用地秩序,堅決遏制和查處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和《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執法監察工作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3號)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昆明市實際情況,現對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重要性、緊迫性

近年來,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依法用地管地、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識有所增強,土地違法違規現象大有好轉。但是,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進程的加快推進和工業化、城鎮化發展戰略的全面實施,建設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一些地方違法違規用地現象依然嚴重,違法違規用地案件高發態勢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特別是個別地方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非法占用土地以及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嚴重擾亂瞭我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區要充分認識到依法管地用地對保障發展、保護耕地、維護農民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意識,正確處理好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公共利益與群眾利益之間的關系,采取紮實有效措施,加大查處整改力度,堅決遏制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把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落到實處,為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二、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堅決遏制和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一)嚴格土地執法監管。把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區、城鄉規劃區、城鄉結合部、主要道路兩側、各類開發區(工業聚集區)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工程和重大建設項目用地列為重點防控地區,實施重點監管。嚴肅查處重大、典型違法案件,對不符合國傢產業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鄉規劃的違法用地項目,一律停工、拆除,限期恢復土地原貌,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對符合國傢產業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鄉規劃的違法用地項目,按照“既處理事,又處理人”的原則,依法查處整改,消除違法狀態後,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嚴格土地用途管制。重點查處擅自將農用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行為。有以下違法情形的,要從嚴查處:

1.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2.對批準用於農業用途的國有土地,用地者改變用途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3.對劃撥方式供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地者改變劃撥批準文件明確的土地用途的;

4.對出讓等有償方式供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地者擅自改變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明確的土地用途的。

(三)嚴格規范使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嚴禁以興辦“集體經濟”“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者“設施農業和休閑觀光農業”為名,非法占用(租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審批手續。農村住宅用地隻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者“小產權房”;農村村民宅基地按標準實行一戶一宅;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與任何單位(個人)簽訂協議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嚴格禁止和嚴肅查處“以租代征”轉用農用地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禁止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規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以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項目建設的行為。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將集體農用地出租給任何單位(個人)用於非農業建設,同時監督村(居)民不得將承包的集體土地(含自留地)出租給任何單位(個人)用於非農業建設,對於已出租的集體土地用於設施農業建設的應當實施監管,擅自將設施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傢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批準“以租代征”占地建設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責任,應當給予政紀處分的,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辦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集體經濟組織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或者騙取批準、非法將農用地改變為建設用地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占地建設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整治和規范違法違規建設的高爾夫球場,嚴格禁止和嚴肅查處“小產權房”。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區要高度重視、切實統一思想,不得以招商引資項目或者以建設生態公園、生態廣場、濕地修復、體育運動公園等名義建設高爾夫球場。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暫停新建高爾夫球場的通知》(國辦發〔2004〕1號)和《關於開展全國高爾夫球場綜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發改社會〔2011〕741號)要求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健身休閑產業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整治和規范違法違規建設的高爾夫球場。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區是監管違法違規建設高爾夫球場的責任主體,各級發改、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建、水務和林業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強化監管。對違規審批或者監管不力、暗中支持或者取締後死灰復燃並且整改不徹底、弄虛作假的單位或者部門,一律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對違法建設、銷售“小產權房”行為要保持高壓態勢,對在建在售的“小產權房”,要堅決叫停,剎風止亂;對新增“小產權房”零容忍,實現零增長;對違規為“小產權房”項目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監管不力、失職瀆職的,要嚴厲問責,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三、進一步明確國土資源執法監管的職責和責任

(一)堅持政府主導,建立完善國土資源執法監管責任落實機制。根據《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市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度的通知》(昆政辦〔2011〕158號),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轄區內國土資源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負責對轄區內土地執法監管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和協調,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檢查,及時掌握土地執法監管、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情況,適時召集相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土地執法監管工作、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建立違法違規用地快速反應機制,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築,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對拒不拆除的,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牽頭依法予以強制拆除。進入司法程序的,由法院裁定後依法組織拆除。對依法應當沒收的違法建築,要及時接收並依法處置。違法土地上的建(構)築物在土地征收拆遷中,不得給予補償。

(二)堅持從嚴監管,強化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現、制止、查處和報告機制。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全面履行認定和查處違法違規用地職責。加強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建立動態巡查責任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制止,切實將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發現在初始、解決在萌芽”。嚴格違法違規行為報告、通報制度,對巡查發現、12336電話舉報、信訪舉報、衛星遙感等反映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履行制止、查處職責,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時通報下一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重大、突發、新聞媒體曝光及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要及時專項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制止和查處過程中受到阻力或者幹擾時,在報本級人民政府的同時,函日本無籽葡萄禮盒|日本無籽葡萄禮盒批發告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對涉嫌違法違紀的黨員及行政監察對象,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責任,對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深化聯合監管,全面落實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各級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要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中加強協作配合的若幹意見》(國土資發〔2008〕204號)的規定,落實聯合辦案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提前介入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責任,依法強制執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發改、規劃、住建、城管(綜合執法)、交通、水務、農業、林業、電力、銀行等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規定,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不辦理項目審批、核準,不辦理建設規劃許可,不發放施工許可證,不通電、通水、通氣,不辦理不動產登記,不發放貸款。各有關部門要依據本部門職責,完善相關工作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建立查處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部門聯動機制和聯合查糾機制,形成執法合力,共同遏制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

四、進一步落實問責機制,建立和完善國土資源執法監管責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國土資源執法考核、考評制度。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依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的有關規定,制訂違法違規用地情況考核辦法。對考核中有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和不執行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度的單位和個人,要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或者問責,並視情形從嚴追究黨紀政紀責任;對有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不良記錄的企業要列入企業誠信“黑名單”,依法采取凍結房屋產權交易和金融服務、不得參與土地競拍等措施,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其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得參選或者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對有參與、縱容或默許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參加村民自治選舉或推薦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時實行一票否決。

(二)建立違法用地預警和領導約談制度。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以定期通報、風險提示、警示約談為主要內容的違法用地風險預警機制。對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比例達到5%,違法違規用地呈現上升跡象的地區,要及時向當地政府發出書面風險提示;對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比例達到10%,違法違規用地明顯上升的地區,報上一級政府約談當地政府(管委會)主要領導,通報情況,告知責任,限期整改。

(三)建立國土資源監察重點鄉(鎮)、街道辦事處整改制度。要把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特別是重復信訪、越級信訪和搶占搶建、亂占濫用耕地等土地違法案件高發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列入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重點地區,督促其限期整改。對糾正、整改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力,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大量發生,管理秩序混亂,造成嚴重後果的地區,一律不予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紀檢監察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依法依紀追究鄉(鎮)、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的黨紀政紀責任。

(四)建立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公開通報和掛牌督辦制度。建立和完善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公開通報和掛牌督辦制度,對嚴重違反國傢產業政策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公眾反映強烈和影響社會穩定的,給國傢和人民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以及隱瞞不報、壓案不查、久查不決、屢查屢犯的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實行公開通報和掛牌督辦,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違法信息抄送本級公安、紀檢監察機關,必要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曝光。掛牌督辦期間,停止辦理涉案土地的審批、審核、登記等手續。對掛牌督辦案件相互推諉、辦理不力或者弄虛作假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依照規定建議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建立違法用地問責制度。嚴格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的要求,對違法用地整改不力和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頻發、造成嚴重後果的地區,在實施行政處罰同時,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一年度內本行政區域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的、發生土地違法案件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查處或者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要對當地黨委政府(黨工委、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實行問責;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按規定應當報告而不報告的,應當移送追究責任而不移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而沒有采取相應措施或不予配合的,要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行問責。

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區因工作不力,一年內多次發生重大土地違法案件的,對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實行責任追究。村(居)民委員會或村(居)民小組發生土地違法案件的,一律停止建設用地和農村宅基地審批。鄉(鎮、街道辦事處)范圍一年內發生3起以上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自發案年下年度起一年內鄉(鎮、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不得提拔任用;發生5起以上的,責令分管領導引咎辭職;發生10起以上的,主要領導就地免職。

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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